一、进口酒类的检验程序:
1、进口酒类的报检
根据进口酒类的不同情况,收货人或代理商应携带下列全部或部分材料:箱单、发票、合同、卫生证书、健康证书、原产地证书、委托协议、仓储协议等,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务部门进行报检,检务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收货人或代理商可持通关单到海关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2、进口酒类的现场检验检疫
进口酒类货物通关后,收货人或代理商应及时联系检验检疫业务部门,对货物进行检验,未经查验或检验检疫合格的,不得销售和使用,对于含有木质包装的酒类货物及包含有其他检疫物的,应提前与检验检疫业务部门联系确认是否需要进行检疫处理等。检验检疫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对货物进行开集装箱检验检疫或到仓库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内容包括:
(1)核对集装箱号和铅封号是否与卫生证书的信息相符;
(2)集装箱内有无病、虫、害等禁止进境物;
(3)包装种类(裸装、纸箱)及包装是否有严重破损,产品是否有撒漏,货物外包装的标识情况(是否有标签,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证书相符);
(4)按照规程有代表性的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打开产品外包装对产品进行感官检验,查验货物是否与证书及标识的品种相符,产品新鲜度,外观是否正常,是否有夹带等情况;进口酒类还应加贴中文标签,同时对其中文标签的版面、格式、内容和加贴情况进行检验。
现场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及处理措施:
(1)货证不符的,退回或销毁处理。
(2)裸装(国家有规定的特殊商品除外)或包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须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包装有破损时,要求货主整理加固或重新包装后再卸货和运输;包装严重破损,且产品已受到污染时,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经感观检验发现产品明显已腐败变质的,不准卸货,立即封存,待作结果评定并出具相关证书后,对产品进行退回、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4)发现有疑似危险性害虫或生活害虫的,不准卸货,立即封存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5)发现有未申报产品、夹带有禁止进境物或其他异物时,上述物品应销毁;上述物品对产品造成危害、污染的,要对产品做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货物进行退运或销毁。
(6)对查验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及时对查验场地进行消毒处理。
(7)标签检验不合格的,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的要求对标签进行整改、加贴等。
3、进口酒类的取送样及实验室检测
检验检疫人员对进口酒类取样后会出具《抽/采样凭证》。并将所取样品做好标签,标明样品名称、报检单号、数/重量、采样人、采样日期等,然后用样品袋封装并在适宜条件下尽快运送实验室保存待检。
4、进口酒类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出证和不合格处理
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对货物进行判定,结果合格则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或《卫生证书》并归档,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中会注明“经检验检疫合格,准予加工、销售和/或使用”;检验检疫结果不合格,则出具《检验证书》和《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根据有关要求对货物进行处理。
不合格货物的处理:
(1)、对需要退回、销毁、无害化处理等处理的货物由检验检疫人员进行监督,保证货物全部按要求进行处理,同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2)、对于退货产品,还需要提供报关单、退运提单等证明文件。
(3)、对于销毁产品,必须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销毁,并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
(4)、对于改做他用或无害化处理的产品,需提供相应的处理证明文件。
(5)、对于标签检验不合格的酒类,需进行返工整理,整理完成后由检验检疫人员再次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证放行。
5、进口酒类标签备案:
进口酒类报检后应及时携带相关材料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标签备案,材料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批次编号、条形码、生产商、原产国、经销商以及标签样张扫描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