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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园地】许可证与许可证件
许可证与许可证件
文/上海对外经济贸易教育培训中心  王宛濮
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件只有一字只差,但其管理却差别很大。在报关单填制中,“许可证号”栏只能填写“进出口许可证”号码,“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号码只能填写在“随附单据”栏。有效区分可从三个方面入手。
发证机构不同
进出口许可证只由商务主管部门签发,而进出口许可证件既可由商务部门签发,也可以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签发。
编号不同
进出口许可证号为十位,分成三段:即××-××-××××××,第1、2位代表年份,第3、4位代表发证机关(AA代表商务部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AB、AC等代表特派员办事处发证,01、02等代表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主管部门发证),后6位为顺序号。例如:
09-AA-101666。而许可证件号则因签发机构不同而千差万别。
管理规定不同
进出口许可证
◎实行“一证一关”前提下的“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所谓“一证一关”指进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所谓“一批一证”指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所谓“非一批一证”指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应同时在进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商务部可视具体情况,调整某些货物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出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对实行“一批一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其进出口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的原油、成品油予以免证,其他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予以免证;对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在每批货物进出口时,按其实际进出口数量进行进出口许可证证面数量核扣,在最后一批货物进出口时,应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仍须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方式进行管理。
◎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的,须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件
◎有的实行“一证一关”制,有的实行“一批一证”制,有的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应同时在进出口许可证件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最多不超过6次,由海关在许可证件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
◎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进出口许可证件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对实行“一批一证”制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其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的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散装货物予以免证,其他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允许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需注意,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虽为许可证件,但却参照许可证进行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前提下的“非一批一证”制,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最多可以使用12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前提下的“一批一证”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编号长度、编排与进出口许可证的相同,但编号的第5位为字母。在报关单填制中,其编号应填入“许可证号”栏目,而非“随附单据”栏目中。(摘自《中国海关》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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