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新政解读
(文/海关总署监管司行邮处)
2010年7月2日,《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72号.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发布,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全国海关将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实施调整后的管理政策。相比此前一直执行的1994年政策,新的政策主要对个人邮递物品的免税待遇作了改变,将原有的400元人民币免税额(适用于自港澳地区进境的个人邮递物品)、500元人民币免税额(适用于自港澳地区以外进境的十人邮递物品)统一调整为“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为帮助广大收寄件人了解并理解新调整的政策,以下就《公告》出台背景及相关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 我国对进出境商品的基本分类:货物与物品
根据现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对进境商品主要区剐为货物、物品两大类不同监管对象,并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包括:税率、许可证件等。一般情况下,境内外收货人、发货人通过买卖交易,以给付价款作为交付前提的商品属于货物,也就是常言所谓“贸易”类商品,反之,无需通过支付钱款、境内外亲友间相互馈赠并邮寄的个人物品就是典型的物品,其具有“非贸易性”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显而易见,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等方式从境外购买,并支付货款的商品不属于《海关法》意义上的个人物品,而在其中充当“代购”代理人的第三方因为交易的达成收取相关费用或“吃差价”,更是实实在在的经营行为。因此,将此类交易商品纳入货物管理范畴是顺理成章的。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是一贯的。《公告》明确“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一些人认为,《公告》调低了个人进境邮寄物品免税额是提高了海外代够的成本,这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二、《公告》的出台继续体现了国家对个人与境内外亲友间正常交往的照顾
《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起征点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新中国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从照顾侨眷出发,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根据形势的发展相关政策几经调整,1994年《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品市场极大丰富,相关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海关当初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照顾侨眷需求的作用已经弱化。二是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贸易性商品为主转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网购、邮购、海外代购等新兴交易模式发展迅速。海关在实际监管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时常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少量多件),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海关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国家对货物的税收和管制规定。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对正规进口商品造成冲击,也使相关商品在缺乏必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把关的情况下流入国内市场,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前一个时期,澳大利亚有关当局对我通报,称当地居民从超市大量购买奶粉后通过寄递途径零星发往中国,其对有关情况表示担忧,因为这种方式不能保证该国奶粉在其中某个环节或途中不被错误操作,以致危害最终使用者健康。后来,当地不得不采取限制个人购买奶粉数量的有关做法。此外,法国有关当局也向我通报,称当地有关人士在市场上购买相关商品后不断通过寄递方式向中国国内销售,法方对此种作法表示担忧。
根据《会告》,海关对个人邮递物品的限值仍沿用了1994年的800元和1000元人民币的有关规定,也即是在这个限定的金额范围内,对于不具交易性质的个人邮递物品,除需缴纳少量的进口税外,一般情况下仍然可以按个人物品的待遇办理通关手续,免于提交同类商品在货物渠道所要求的国家规定的许可证件或证明。
三、个人物品进口税的具体税率及缴纳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五章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收进口税。
(一)进口税税率。
目前,进口税税率共设为四档,分剐为10%、20%、30%和50%。
适用第一档1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厦其制品、食品、饮料等;
适用第二档2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适用第三档30%税率的物品为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系指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手表);
适用第四档50%税率的物品为烟、酒、化妆品。
(二)进口税缴纳。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进口税从价计征。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参照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